2021年3月30日,市政府印发了《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我们依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政策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7〕40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助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目标,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省级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结合我市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征收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明确了征收标准、主体、节点及惩戒措施。征收标准: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征收主体:主城四区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征收,远郊三县一区由区县住建部门负责征收,高新区、经济区等开发区住建部门依权限负责辖区内配套费征收工作。征收节点:建设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联合验收前进行核实。惩戒措施: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执收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程序记入建设单位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法定时限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明确了免征范围、办理流程及免征项目性质变更后的处理办法。免征范围:严格按照甘财税法〔2017〕40号文件规定的七种类型确定符合免征范围的建设项目。免征流程: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项目性质变更后处理措施:已享受免征的项目,性质(功能)发生变更或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一律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明确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办法及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了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条件、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的标准要求、政府实施主体及职责、参建企业的义务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5、明确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链接:http://www.lanzhou.gov.cn/art/2021/3/31/art_15333_986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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