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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
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01 字号:[ ]


兰政发〔202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全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范围及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兰州市居住证》的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享受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遵循户籍地、常住地、事发地救助原则。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就读非普惠制民办学校(机构)、出国留学、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1.家庭成员因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和学前教育(不含就读非普惠制民办学校(机构)、出国留学、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必需学费、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教育费用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2.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必需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由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3.家庭成员因患残疾,必需残疾康复治疗、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等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4.重点救助对象因病、因残、因学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及其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重大疾病病种按照甘肃省和兰州市公布的病种执行。

        2.因突发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先由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予急难型救助,再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赔偿方或者赔偿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造成人员轻伤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

        3.因突发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先由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予急难型救助,再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赔偿方或者赔偿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轻的给予“小金额救助”;造成人员轻伤、财产损失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

        因遭遇溺水、触电等其他情形,经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按照急难型给予临时救助。

        三、救助程序及标准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常住地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遵循户籍地、常住地或事发地就近、就便申请原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及其他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推行“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机制,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在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线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完成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已享受和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核定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

    (2)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县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

        全面落实县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审批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区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三)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

        与当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根据困难程度分别予以救助

    (1)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

    (2)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3)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因遭遇溺水、触电等其他情形,经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按照急难型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救助政策宣传,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各级财政部门沟通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区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县区民政部门核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健全完善相互沟通协调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要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服务。

    (四)加强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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