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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4号
发布日期:2019-08-22 字号:[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伟文

                     2019年7月25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

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七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6〕第5号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3〕第1号修正)

2.《兰州市婚姻介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5号)

3.《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6号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6〕第4号修正)

4.《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7号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7〕第1号修正)

5.《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5号)

6.《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2号)

7.《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9〕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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